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51號
債 權 人 頂誌貿易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安生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吳柏祥
代 理 人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參元,
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