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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高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恒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尚愷有限│高盈工業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107年2月5日 │947,773元 │MN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核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 必刊登(另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 催告裁定及新聞紙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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