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莊美麗
利害關係人 羅健成
利害關係人 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健成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莊美麗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莊美麗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
準用之,此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相對人莊美麗與利害關係人羅健成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
17日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莊美麗、利害關係
人羅健成、四季開發營造有限公司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
期依照契約約定,並已依法登記在案。
嗣聲請人向利害關係
人提示共同簽發已屆到
期日之
本票後,未獲清償,又利害關
係人羅健成並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莊美麗
,
惟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
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而本院於107
年10月4日通知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於函到5日內,就
本件最
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已送達於
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相對人及利
害關係人逾期
迄今均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