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漢瀧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昭宜
相 對 人 曜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鳳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
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票據號碼:THNO369962
、THNO369963),本票2紙內皆記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
,皆記載到
期日為107年4月30日,
詎於到期日屆至並提示後,
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
爰提出本票2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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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 │ │ │ (提示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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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12月13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5月1日 │ 1,000,000 │THNO369962│
├──┼───────┼───────┼───────┼──────┼─────┤
│002 │106年12月13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5月1日 │ 1,000,000 │THNO36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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