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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漢瀧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昭宜 相 對 人 曜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票據號碼:THNO369962 、THNO369963),本票2紙內皆記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 ,皆記載到期日為107年4月30日,於到期日屆至並提示後, 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提出本票2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 │ │ │ │ │ │ │ │編號│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 │ │ │ (提示日) │ │ │ ├──┼───────┼───────┼───────┼──────┼─────┤ │001 │106年12月13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5月1日 │ 1,000,000 │THNO369962│ ├──┼───────┼───────┼───────┼──────┼─────┤ │002 │106年12月13日 │107年4月30日 │107年5月1日 │ 1,000,000 │THNO36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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