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786號
原 告 頂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峯基
訴訟代理人 黃雅華
蕭汝真
被 告 安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七
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
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
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
臺幣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