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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基小調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調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祥義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晟鈺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用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亦有明定。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 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50萬 元以下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 人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被告晟鈺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之主營業所係登記在「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 」,有被告公司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地 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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