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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基簡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123號 原   告 蔚來家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行傑 訴訟代理人 鄭成興 被   告 宏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元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代理人  廖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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