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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基簡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郭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 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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