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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基簡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美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訴訟代理人 王瑞華       王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12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8 年1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及收 費答詢表在卷足憑,上訴人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