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張軒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基簡字
第623號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4萬4,76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