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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基簡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張軒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通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基簡字 第623號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4萬4,7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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