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922號
原 告 劉以琳
訴訟
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
被 告 尚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良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
,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
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
二、本件107年度基簡字第922號給付票款事件,原告係依票據關
係請求,雖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
適用
簡易訴
訟程序之範圍,然因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
0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且
案情顯
非單純,係屬繁雜,經原告於108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經被告同意,
核與上開
規定相符,自應准許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本件
不得抗告
本件
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