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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基簡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922號 原   告 劉以琳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 被   告 尚昱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良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 ,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 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 二、本件107年度基簡字第922號給付票款事件,原告係依票據關 係請求,雖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之範圍,然因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 0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且 案情顯非單純,係屬繁雜,經原告於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經被告同意,核與上開 規定相符,自應准許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本件不得抗告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