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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基簡調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調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健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依據本院核發之移轉命令取得第三人 彭世吉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被告拒絕執行將扣薪交付原 告,為此依據移轉命令訴請被告給付。參以首開民事訴訟法 第2 條第2 項規定,即應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而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 號6 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列印資料在 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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