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基簡調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健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耀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依據本院核發之移轉命令取得
第三人
彭世吉對於
被告之薪資
債權,
惟被告拒絕執行將扣薪交付原
告,為此依據移轉命令訴請被告給付。參以首開民事訴訟法
第2 條第2 項規定,即應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而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
號6 樓,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列印資料在
卷
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