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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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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基簡調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大龍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金山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相對人王金山(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王 金山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 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牌照等,原以王金山為相對人,嗣 因本院依職權查知王金山已於起訴中死亡。本院無從特定相 對人王金山之繼承人與其等之住居所,亦無從命聲明承受訴 訟或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致訴訟無法進行,顯與首揭規 定不符,爰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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