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基簡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大龍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華
訴訟代理人 柯金鳳
相 對 人 王淼慶(即王金山之
承受訴訟人)
王楹捷(即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淼慶、王楹捷為相對人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
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之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王金山業於
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7年3月27日死亡
,王淼慶(子)、王楹捷(女)為其法定
繼承人,此有相對人王
金山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王淼慶、王楹捷之
戶籍謄本及
繼
承系統表等件在卷
可憑。茲因
聲請人及相對人王金山之繼承
人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分別命王淼慶、王楹捷為相
對人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