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基簡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大龍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華
訴訟代理人 柯金鳳
相 對 人 王淼慶(即王金山之
承受訴訟人)
王楹捷(即王金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所為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命相對人王淼慶、王楹捷
續
行訴訟之裁定廢棄。
理 由
一、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
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
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被告王金山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死亡,訴訟程序
當然停
止,經本院依
聲請人之聲請,於107年4月25日以107年度基
簡調字第73號裁定以相對人王淼慶、王楹捷為被告王金山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相對人王淼慶、王楹捷以其等已向本
院聲明
拋棄繼承為由,提起抗告,請求廢棄本院107年4月25
日裁定。
三、
經查,相對人王淼慶、王楹捷業於107年4月30日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並經本院
家事法庭於107年6月5日
准予備查,此
業據本院調借本院107年度
司繼字第27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核閱屬實。相對人王淼慶、王楹捷既已於本院107年4月25日
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確定前拋棄繼承,即不具
繼承人身份,依
前揭說明,本院107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即有不當,
應予廢棄,
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