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群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秀金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元
楊 光
律師
被 告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罰金事件,原告起訴後所為訴之追加部分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零柒萬零伍
佰零捌元(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零玖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零肆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