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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罰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群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金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元       楊 光律師 被   告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金事件,原告起訴後所為訴之追加部分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零柒萬零伍 佰零捌元(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零玖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零肆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