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
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建字第3
號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638萬9,536.3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9萬6,39
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