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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建字第3 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638萬9,53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6,39 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