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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被   告 光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1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20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 107 年4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詎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 查詢等件足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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