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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海商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立群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審海商字第十九號損害賠償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因被告運送未盡注意義務,致其遭訴外人兆豐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賠償,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 7 年度審海商字第19號審理中,則被告應否對原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核係以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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