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立群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
律師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審海商字第十九號損害賠償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因被告運送未盡注意義務,致其遭訴外人兆豐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賠償,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
7 年度審海商字第19號審理中,則被告應否對原告負
損害賠
償責任,核係以
上開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