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立群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
律師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 18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
迨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
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
判例
參照)。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7 年度審海
商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
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
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2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
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上開高雄地院損害賠償事件,
業經高雄地院於109年4月17日判決,有自網路列印之判決附
卷
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