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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海商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立群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 18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 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 判例參照)。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7 年度審海 商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 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12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 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高雄地院損害賠償事件, 業經高雄地院於109年4月17日判決,有自網路列印之判決附 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