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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元鴻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鼎冶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 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1,417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4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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