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元鴻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國吉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鼎冶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以
起訴狀表明之
訴之聲明,
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1,417 元,及自起訴
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4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