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光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春祥
被 告 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核發106 年度司促字第19510 號
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4,147,768元及其
遲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就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
視為起訴。又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且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嗣則於107 年1 月9 日,以107 年度建字第14號裁
定,將
本件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因原告於107 年1 月31日具狀
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6,917,160元及其遲延利息,是依原告
擴張後之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6,917,1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6,896,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336
,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