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光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祥 被   告 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核發106 年度司促字第19510 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24,147,768元及其遲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 視為起訴。又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且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嗣則於107 年1 月9 日,以107 年度建字第14號裁 定,將本件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因原告於107 年1 月31日具狀 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6,917,160元及其遲延利息,是依原告 擴張後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917,1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6,896,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336 ,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