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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被   告 光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21,2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3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0,88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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