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
被告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等人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祥信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3萬4,386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