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吉光亮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