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上豪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聖達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
律師
被 告 連素真
連素菊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7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