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信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琦 被   告 蕭簡秀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900元( 以原告於 訴之聲明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2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