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大眾拓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臺隆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映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