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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大眾拓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臺隆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映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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