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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大慶大城G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文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營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返還房屋等事件, 原告主張兩造間之房屋租約已經終止,請求被告遷讓返還「基隆 市○○區○○路○○○ 巷○○弄○○號地下一樓至地上二樓」(下稱系 爭房屋),以系爭房屋永久占有之回復為其訴訟標的,是其價 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原告並未指出系爭房屋之客觀 價值,倘逕依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之規定逆推,亦恐高估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而失公允(: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每月租金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 元,是倘逕依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之規定回推 ,系爭房屋之價值顯然高達12,000,000元【計算式:100,000 元 ×12月÷10% =12,000,000元】),為期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 「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客觀價值」,併提出鑑定價格報告書 、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房屋客觀價值之資料,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 繳納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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