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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林伯承 被   告 華豐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豐石材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2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伍拾元,應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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