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華納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誌鵬
訴訟代理人 趙一駿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冠亦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