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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華納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誌鵬 訴訟代理人 趙一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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