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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保差額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唐佩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達企業有限公司、福生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勞保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 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第3頁、 第4頁請求被告給付勞保死亡給付差額新臺幣(下同)1,495,000 元、精神慰撫金3,600,000元、看護費8,000元、喪葬費70,500元 (包括代購棺內物4,000元、棺木12,000元、塔位 30,000元、管 理費15,000元、大體搬遷費8,000元、清潔費1,500元)、提撥勞 退金259,200元及健保申報點數574,340點,惟未於訴狀載明健保 申報點數 574,340點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 原告補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查報請求健保申 報點數574,340點所得受之利益,併計上開各項金額共5,432,700 元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倘原告無法查報請求健保申報點數 574,340點所 得受之利益,則先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432,700元計算,於7日 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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