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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多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欽照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賃標的物修繕回復原狀必要費用以及 欠租,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673,454 元,併以一訴附帶請 求被告自民國107 年7 月1 日起至租賃物回復原狀之日止,月 給付違約金1,772,680 元。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租賃標的物修繕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以及欠租,同時以一訴 附帶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依民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其附 帶請求即違約金之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即為原告請求租賃標的物修繕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以及欠租, 金額合計4,673,4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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