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多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欽照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租賃
標的物修繕
回復原狀之
必要費用以及
欠租,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673,454 元,併以一訴附帶請
求被告自民國107 年7 月1 日起至租賃物回復原狀之日止,
按月
給付
違約金1,772,680 元。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因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租賃標的物修繕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以及欠租,同時以一訴
附帶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依
民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其附
帶請求即違約金之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即為原告請求租賃標的物修繕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以及欠租,
金額合計4,673,4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