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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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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吳志杰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被      告  宇岳遊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岳昌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泓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