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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   告 信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琦 被   告 蕭簡秀球 訴訟代理人 蕭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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