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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王仁鵬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日發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 零參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肆 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