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王仁鵬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日發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
零參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肆
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