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
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枝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巫元良
李連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7,89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