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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欣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巫元良       李連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7,89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