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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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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橙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欣偉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DroneShield Limite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被告DroneShield Li mited 之當事人能力及法定代理人,併提出被告已經我國認許之 資料,如未經我國認許,則應提出被告為外國合法設立之法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者,或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再按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 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公司法第37 5 條定有明文。又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 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 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自有當 事人能力(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898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以DroneShield Limited 為被告,然起訴 狀既未一併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原告亦未提出足證DroneShi eld Limited 具有當事人能力之適切資料,導致DroneShiel d Limited 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及其法定代理人究係何人, 均有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被告 DroneShield Limited 之當事人能力及法定代理人,併提出 被告已經我國認許之資料,如未經我國認許,則應提出被告 為外國合法設立之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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