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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東聯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 547848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