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東聯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
547848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