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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富耀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國 訴訟代理人 林淑月       李信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 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23日刊登於中華日報 ,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1 │帆宣系統科技│兆豐銀行基隆│106年4月18日│1,384,920元 │KLB0000000 │ │ │(股)公司南│分行 │ │ │ │ │ │科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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