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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賽花  基隆市○○區○○路○○○○○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 失而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 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 定公示催告(裁定正本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依法寄存,經 10日生送達之效力),並經聲請人遵期於106 年10月6 日 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 ,業於107 年4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 年4 月10日具狀( 參見本院收文戳印日期)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 未逾三個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 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張 數 │股 數│ ├──┼────────────┼────────────┼────┼───┤ │ ①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 │ 3 │ 3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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