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上川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尚霖
訴訟代理人 呂家菱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
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06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 106年10月19日刊登於太平洋
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
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7年4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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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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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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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川順│瑞芳地│106年5月20日│林澤民│ 35,000元 │FA0000000 │
│ │企業有│區農會│ │ │ │ │
│ │限公司│雙溪辦│ │ │ │ │
│ │ │事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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