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高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恒成
代 理 人 杜全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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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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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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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尚愷有限│高盈工業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107年2月5日 │947,773元 │MN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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