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衍束
訴訟代理人 翁采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
聲請
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已
於民國106年6月7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6個月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除權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
字第2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6月7
日刊登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當日之太平洋日報為證,且經
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字號之公示催告案卷核閱
綦詳。而上開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6 年12月7日屆
滿,
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支票。從而,
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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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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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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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琉物產企業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基隆分行│106年2月20日│新臺幣37,800元│H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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