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瑒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偉誠
訴訟代理人 劉春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民國)│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帆宣系統科技│兆豐商業銀行│107年5月18日 │㻛鑫有限公司│4,840,466 │HJC0000000│支票│
│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