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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永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6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今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6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正本於民國107 年6 月4 日送達 ),並經聲請人遵期於107 年6 月5 日刊登於都會時報,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2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 起,至聲請人於107 年12月7 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印日 期)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三個月之有效期 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 ① │永湛工程│ 無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4 年11月30日│ 69,350元 │ A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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