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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林家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 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 107年6月5日刊登於台灣新生 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2月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7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種類│股票號碼│股數 │張數│ 備 考 │ ├──┼────────────┼──┼────┼───┼──┼────┤ │1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D │0000000 │1000股│ 1 │101年度 │ ├──┼────────────┼──┼────┼───┼──┼────┤ │2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X │0000000 │562股 │ 1 │101年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