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林家興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
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07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 107年6月5日刊登於台灣新生
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附卷為證,該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
報權利
期間,已於107年12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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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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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種類│股票號碼│股數 │張數│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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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D │0000000 │1000股│ 1 │101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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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X │0000000 │562股 │ 1 │101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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