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號 債 權 人 綠的工作者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翔 債 務 人 豪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玄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玖仟零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