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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7號 債 權 人 許秋民即南興木料模板行負責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清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清埕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 僅提出買受人為興積工程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債權人公司 之對帳單以為釋明,因本院認為發票買受人為興積工程有限 公司非蔡清埕,未提出足以釋明或說明債權之文件,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4月23日發通知書限期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債權人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揆諸首 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