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77號
債 權 人 許秋民即南興木料模板行負責人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蔡清埕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清埕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
僅提出買受人為興積工程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債權人公司
之對帳單以為釋明,因本院認為發票買受人為興積工程有限
公司非蔡清埕,未提出足以釋明或說明債權之文件,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4月23日發通知書限期於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
,債權人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收受該通知
迄未補正,
揆諸首
揭說明,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