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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1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72號 債 權 人 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發 債 務 人 啟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琪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